| 屯昌县屯城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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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屯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四章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第一节 防洪规划
第116条 规划原则
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满足城市防洪、景观、排水和交通等要求,
第117条 防洪标准
根据城市《防洪标准》GB50201—94,确定规划区防洪标准按重现期二十年一遇洪水设防。
第118条 防洪规划
1、修筑堤防
与河流北侧规划的滨河路结合,修建堤路一体的防洪堤,防洪堤路标高最低点不低于102.0米。堤路内侧修建20至30米宽的生态式斜坡驳岸,以地被、花草、低矮灌木和高大乔木组成的滨河公园绿化带。
2、整治河道
对河流宽窄不一的断面进行整治,狭窄的河段进行拓宽,使河流过水断面均匀,河流过水能力必须大于53立方米/秒。
河流弯曲的河段需进行截弯取直,大其泄洪能力。
在汛期到来之前清理河道淤泥以及阻碍行洪的灌木丛、垃圾等。防止河床淤积、河道堵塞,维持河道正常比降。
3、蓄洪削峰
对吉安河上游的良陂、深田、居丁三座中小型水库汛期的蓄水位进行严格的调控,汛期腾出一部分库容,使得洪水暴发时可以利用腾空的库容起滞洪、削峰的作用。并在河流上游干、支流寻找合适地形修建水库、坝塘等工程设施蓄洪,削减洪峰。
河流上游的水塘、低洼地不能随便填平、填高,它同样可以起一定的滞洪作用。
4、水土保持
保护河流径流区的生态系统,对水土流失地区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减小流域的径流系数,减少洪水流量和控制泥沙,不使水土流失进入河槽。
第119条 非工程防洪措施
因工程措施是按一定标准设计并实施,但如发生超标洪水,则可靠非工程措施把损失减小到最底限度,因此,必须以非工程措施作为工程措施的补充及完善,从而建立安全完善的防洪体系。
1、加强气象和洪水预报,建立防汛、报汛网络和警报系统。结合现有工程措施,优化调度洪水,以达到安全渡汛或减小灾害损失。
2、贯彻行政责任制,防洪工作直接由市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按城区防洪及防台风预案认真部署,实施防洪抗洪工作。
3、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河道的管理和保护。
4、建立防洪基金,由市政府计划安排,以备防洪抢险时支付使用。鼓励在防洪保护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个体房屋及重要财产和商品物质办理保险,以利受灾单位及个人在短期内有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安定。
第二节 防风灾规划
第120条 屯昌一带是琼海、万宁一带登陆台风穿越海南岛中部的走廊,容易受到强台风袭击,规划要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建筑均要考虑抗台风设计,并对抗风能力不强的建筑进行加固。另外,要加强台风预报做好防风、防洪工作。
第三节 人防规划
第121条 规划原则和标准
贯彻中央军委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和人防工作“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十二方针,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使之既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又能提高城市的战时整体防护能力。
第122条 ?人防工程规划
人防工程布局: 1、人防工程布局要保证在空袭警报发出10分钟内人员全部进入为原则。
2、人员掩体以就地掩蔽为主,掩体工程人均使用面积1.0m2,人防专业人员使用面积3.0m2。疏散和留城人员按3:2控制。往外疏散人口主要往城市市郊山里疏散。
3、重要的建筑物和高层建筑下面要按人防工事的标准设置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等。建筑面积≥4000m2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区结合公建和绿地设置人防工程设施。
4、 城市交通主干道和次干道为疏散通道,城市绿地,公园广场和学校操场等为集散地。
5、把党、政、军指挥机关、广播电视发射台、电信枢纽中心等指挥控制系统以及110KV变电站、液化石油气站、自来水厂、医疗机构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确定为重点防护目标
第四节 防震规划
第123条 ?根据海南省地震烈度区划,屯昌县城属于7度烈度区,按地震烈度7度设防。
第124条 规划措施
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的建构筑物,可采用加固、改建拆除等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建。
2、中心医院、新建水厂、110KV变电站按8度设防要求设防。
3、城市主次干道为城市主要抗震用、救灾通道,保证道路的通畅、安全。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建筑间距,即使建筑物一旦镇时倒塌,不影响别的建筑或阻塞人员疏散通道。
4、利用公共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公共设施作为震时疏散空地,保证城区人口每人有1.0 平方米以上的震时疏散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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