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屯昌县屯城镇总体规划 |
屯昌县屯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六章 城区总体规划实施建议
第136条 加强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城区第二、第三产业的高速发展,夯实城区发展的产业基础。通过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加快商业贸易和社会公用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区居住生活环境和创业环境,促进城区经济地位的确立,带动城区社会和环境建设。
第137条 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为城市规划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依据城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屯昌县有关规定,做好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提高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水平。
第138条 加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贯彻生态省建设战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按规定划定城市绿线,严格控制占用规划绿地,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逐步完善城市绿化系统;注重居住区绿化环境建设,营造一流的人居环境。
第139条 严格分期建设,保证城区有序发展。严格按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时序实施建设,近期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中远期发展用地,保证城市集中紧凑发展,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的不良现象。
第140条 加强规划立法和执法、保证规划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完善城市规划的立法和执法,把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使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141条 加强城市规划领导和管理。加强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以及实施工作的领导,实行城市规划考核制度,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考核。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在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和建筑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市政公用管线、房屋拆迁及组织综合开发等方面的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监察,强化实施规划的监察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完善土地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强化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开发管理。
第142条 完善机构、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人材培养、教育和引进,增加必要的人员配备和资金投入,以适应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和管理的作用;全县各建制镇均应设立专门规划管理机构,集镇和农场场部均应配备规划管理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广泛宣传,统一认识,依靠全县各方面的力量,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通过各类媒体广为宣传,使每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市民都能够了解城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和城市发展的前景,各专业系统的工作均应与城区总体规划衔接起来,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拟定各自的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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