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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金扶持,主要用于该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500-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基金扶持。
3、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6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30亿元人民币以上、30-10亿元人民币、10-3亿元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70%、60%、50%、4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分别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8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50%、40%,给予基金扶持。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10亿元以上、10-3亿元、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50%、40%、3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5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给予基金扶持。
(三)对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地价补贴。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和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地价给予30%的补贴;
3、对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10%的补贴。
4、上述地价的补贴从该项目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起,按其提供的可用收入的20%逐年补贴,补足为止。
5、对招收区内劳动力达到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购买土地的,实行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优惠;租用土地的,合同期满后可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续签合同,也可由管理局按原建设成本价折旧后的价值收购地上建筑物。
(四)对投资开发区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和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基金扶持。
(五)关于生产性企业进出口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自用的办公用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调节税。
2、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3、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二、服务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
对区内第一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商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酒店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休闲、康体、娱乐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经营宾馆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50%,给予基金扶持。
对以上企业的项目用地地价给予30%的补贴,从该项目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起,按其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的20%逐年补贴,补足为止。
三、商贸企业优惠政策
1、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内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10%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7%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20%扶持。
2、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分别按其所缴税额的不同比例给予基金扶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10%扶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2%扶持;达1000万元的按增值税全额的15%扶持。
3、开发区内商贸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4、对从事其它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5、对当年缴纳属地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商贸企业,年缴纳流转税达到该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不到该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基金扶持。
6、对当年实际缴纳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营业税额的50%,给予基金扶持。
7、对开发区内资商贸企业,按实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50%,给予基金扶持。
在开发区内没有实质性投资的交通运输企业及其它服务性企业,按商贸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建设开发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6-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
(二)对第一家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厂房和保税仓库的企业,在第1-5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第6-10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基金扶持。5年内,对投资总额的70%实行贴息。
五、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购房、专利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境外人员在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自房屋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缴纳房产税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二)对开发区外籍及港澳台职工,5年内按其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基金扶持。对在区内建房、购房的,100%给予基金扶持。
(三)开发区人员因取得专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四)区内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其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硕士以上研究生,在区内建房、购房的,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不建房、不购房的,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基金扶持。
六、金融政策
(一)开发区内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向银行买卖外汇;区内保税和免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货物既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的银行;经批准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二)在区内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七、其它
(一)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免收报建费。
(二)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内建设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项目,项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
(三)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优惠。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已认定的生产性企业或管理局针对单个项目或企业已承诺的优惠政策,执行到期满为止。商贸企业优惠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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